禁渔期公告 · 各地公开文件整理
共 46 条 · 第 3 / 3 页 · 按发布时间倒序,每条均标注官方来源
关于「禁渔期公告」
禁渔期公告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常写明禁渔水域范围、起止时间、允许的作业或垂钓方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口径。本站按发布地区与年份整理各地已公开的禁渔期公告,方便对照查询;同一水域若有多份公告,以最新发布且现行有效的文件为准。
本页为通识性编排说明,具体规则以每条公告标注的官方原文与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全部禁渔期公告(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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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202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决定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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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202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202012-0007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主题分类: 2021年,信息公开 成文日期: 2020-12-31 2020-12-31 发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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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2020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14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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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2020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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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19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划定的禁渔区、禁渔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 (一)北运河、潮白河(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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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2018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的通告
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告。依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