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重庆 禁渔期公告 2020 年 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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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重庆 按公告发布行政区划整理
时间信息 2020-12-28 发布 以公告全文为准
核心规则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 完整表述见下方正文

公告全文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14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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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什么时候发布或生效?

该文件于 2020-12-28 发布,发布机关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

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14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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