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江苏 禁渔期公告 2026 年 5 次浏览

时效:有效

苏农规〔2020〕8号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2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docx

本页由「禁渔信息港」整理编排,内容编号 JY-2026-000065;转载请保留本编号与来源标注。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官方原文链接

内容为通识性整理,以江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为公开信息通识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禁渔期 / 垂钓规定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如内容有误,欢迎通过免责声明页的更正渠道反馈。
下载「一根竿」App查钓点 · 记渔获 · 看禁渔公告
下载

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