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要点速览
公告全文
当前位置: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7-01 08:42
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以及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倡导垂钓人员合法垂钓、安全垂钓、健康垂钓、文明垂钓。
鼓励垂钓行业协会建立垂钓信息化平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
第六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使用探鱼设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工具垂钓;
(三)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垂钓;
(四)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六)在长江、汉江桥梁上垂钓;
(七)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七条
垂钓人员钓获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有明显外伤的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由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第八条
垂钓人员钓获鳄龟、鳄雀鳝、红耳彩龟等外来入侵物种的,不得以放回原水体等方式将其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置。
鼓励钓获外来入侵物种的垂钓人员及时向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保护垂钓水域的生态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钓获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垂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页由「禁渔信息港」整理编排,内容编号 JY-2025-000058;转载请保留本编号与来源标注。
关于这份公告的常见问答
以下问答依据本页已标注来源的公告字段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这份公告适用于哪个地区?
适用于武汉市(湖北)。跨地区出行前,请另行核对目的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规定。
公告什么时候发布或生效?
该文件于 2025-07-01 发布,发布机关为武汉市农业农村局(长江禁捕专题)。
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当前位置: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7-01 08:42 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官方原文在哪里查看?
本页底部「来源」栏标注了发布机关并给出官方原文链接,可点击核对原文;本站整理部分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站整理内容可以直接作为依据吗?
本站是对公开公告的通识性整理与编排,仅供参考。禁渔期、禁钓区与垂钓规则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